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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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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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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doc 7页)内容简介
论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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