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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思考(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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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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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存款,贷款
对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思考(doc 37页)内容简介
对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思考内容提要: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随后2009年中发(2009)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又明确要求“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2010年9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笔者经过对临汾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2008年至2010年期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和贷款虽然都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但新增贷款的增速均低于新增存款的增速。2008年至2010年新增存款的比例分别为17.75%、18.29%、22.70%,新增贷款的比例分别为12.84%、15%、16.44%。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量虽然持续增加,但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却总体呈下降的趋势。2008年至2010年新增贷款总量分别为27.37亿元、36.87亿元、45.6亿元,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分别为52.68%、58.49%、49.27%。且经测算,全市16个县市仅有5个县市符合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政策要求,仅占到全部县市的31.25%,且全部是经济较发达的县市。这表明:在诸多政策紧锣密鼓的推动下,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并没有乘风顺势而发,而是步履蹒跚缓缓而行,此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迫切需要进一步改进考核办法、加大激励力度、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积极性。同时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打造良好环境、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发挥本项政策应有的作用,加大县域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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