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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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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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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doc 37页)内容简介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内容提要:
(一)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
1)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 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 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 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3年的;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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