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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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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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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一般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doc 20页)内容简介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内容提要: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修正):
◆ 县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
◆ 地级市人民政府 5公顷以下;
◆ 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20公顷以下。
(2)土地征收
---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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