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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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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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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共同侵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oc 8页)内容简介
共同侵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内容提要:
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不同国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表述是不同的。如《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1)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2)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学者一般认为这是第一个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一)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者,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不知共同行为人中何人为加害人时,亦同。(二)教唆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显然这个定义与德国民法典的含义基本相同。英美法通过大量的判例也确立了与大陆法系基本相同的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5条也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数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迟至1986年才颁布通过,但也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该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补充规定了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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