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doc 12页)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doc 12页)内容简介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内容提要: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
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
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以
下简称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
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
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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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
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
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以
下简称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
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
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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