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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问答(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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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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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问答(doc 8页)内容简介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问答内容提要:
1、我是本市一家医院的男医生,1952年9月出生。单位人事科要求我某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依据是我档案中应征入伍的材料上写的出生日期是1951年9月。但是,我当时是因为想应征入伍,所以在学校填表时把出生日期改为了1951年9月。后来我都是以1952年9月为出生日期填表的,而且我的身份证以及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都是1952年9月。请问我能不能按照1952年9月为出生日期办理退休手续?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干部的出生日期是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三龄一历的标准和要求来确定的。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的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果您档案中应征入伍登记表与最早的户籍登记相比,是最早的记载,那么只能按照此表记载的出生日期确定退休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已经按照上述规定为您认定出生日期,并以此作为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
2、我们单位是2011年新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除正式在编职工外,还有一些非在编人员,请问他们能和在编职工一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吗?
答:按照《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济政发[1994]33号文件)的规定,参加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人员必须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人员。所以你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按照济政发[2007]3号文件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请问我们单位职工退休后哪些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
答:按照《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济政发[1994]33号文件)的规定,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离、退休以后增发的离退休费)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的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粮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及生活补贴、职务补贴、岗位津贴、地方福利补贴、保留补贴、驻济补贴、福利费以及2006年7月工改保留的补贴等。
4、我是市属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工,今年满55周岁了。我先后从事过井下机电安装工6年、从事电焊工3年、从事铆工4年,今年想作为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申请退休,却被告知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按照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心里有很多疑惑,请给予解释。
答: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从事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特殊工种岗位年限能否累加计算的请示报告》的批复(鲁劳社发[2000]4号文件)规定,在审批按特殊工种的规定退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条件仍按原山东省劳动局[(97)鲁劳薪便字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这个答复明确了职工从事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特殊工种岗位年限不能累加计算。根据档案原始记载,您先后从事过井下机电安装工6年、从事电焊工3年、从事铆工4年,每个工种都不能满足所要求的年限,且又不能累加计算,所以您不能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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