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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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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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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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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11页)内容简介
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提要:
第一条 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 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 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 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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