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10页)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10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盖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成都市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级管理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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