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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养老保险相关问题(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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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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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养老保险相关问题(doc 14页)内容简介
小时工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内容提要: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企业中任职,完成企业某一岗位职责。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企业中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中进行了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任职和受雇佣的条件。特别是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规定的四个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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