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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制度(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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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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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金融产业,暂行制度
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制度(doc 6页)内容简介
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优化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开发区金融业发展,加快“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建设,根据广州市《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的意见》,参照其他地方的有关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开发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开发区金融业发展。
第三条 开发区计划与科技局(金融服务办公室,下同)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审批和发放。开发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鼓励对象。
第一类:金融机构总部类。
(一)总部:注册地址在开发区、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首期设在广州科学城中心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
(二)地区总部: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级分行(分公司)。
第二类:资本市场类。
经营场地在“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大区域产权交易所等。
第三类: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以及数据中心、清算中心、备份中心、银行卡中心、培训中心、风险管理中心等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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