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doc 15页)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doc 15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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