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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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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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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图书馆,服务,信息网络传播
图书馆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doc 35页)内容简介

图书馆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目录:
第一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由来与立法模式
第二节  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保护
第三节  图书馆界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行动与呼声
第四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图书馆的影响
第五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法律界限

 

图书馆服务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内容提要:
一)信息资源数字化和版权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数字图书馆的基础,因为数字图书馆的其他特点都是建立在信息资源数字化的基础上的,这也是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的最大区别。数字图书馆的本质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将各类传统介质的文献进行压缩处理并转化为数字信息。数字是信息的载体,信息依附于数字而存在,离开了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数字图书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王世伟,2001)。但是,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必然涉及录入、扫描、镜像等数字化复制技术的利用问题。一方面,复制的成本越来越低,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现行的作品发行制度的基础,增加了未取得授权而使用版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复制变得容易和快捷,增加了未经授权就改变或删除作品的能力(周晓斌,2004)。同时,复制品可以多代保持与原件相同的品质,拷贝和原件的区别失去了版权意义。
(二)信息传递网络化和版权
信息传递网络化具有跨时空、跨地域和开放利用的特点。数字信息的网络化传播首先使版权的地域性保护理论受到挑战,侵权行为和后果可能发生在网络所能辐射到的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这样使得国内版权法对其国民享有的版权在其他地域内的保护力不能及。网络还使图书馆的信息传播模式发生了改变,传统图书馆对作品的传播是“由点到点”,图书馆把作品定向性地传递给读者,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读者购买作品的一种替代,但是由于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作品的传播速度慢、传播范围窄、复制成本高等,因而对图书销售的潜在市场不会造成大的影响。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传播方式是“由点到面”,通过网络,图书馆可以把同一作品传递给理论上的无数个读者,尽管这种方式可以提高作品的影响力,扩大其潜在市场,但是对图书销售的负面影响也很大。传统图书馆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这种接触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读者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借阅)完成,这种接触对知识的传播、社会文明的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作者行使权利的负面影响非常有限,因此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图书馆将作品上载到网站,就会扩大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不恰当地扩大接触作品的人数,并改变了读者改变接触作品的方式,就不再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这也是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在陈兴良案中败诉的最重要原因之一。1999年,国家图书馆对网上读者进行了一次调查活动,有17.82%的读者声称阅览“网上图书”后,就不会再购买印刷型图书。有学者据此得出网络传播不会过大地影响图书销售的结论,但是很明显,这已经制约了图书潜在市场的扩展,而且可以预测,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上信息资源的丰富,因能得到网络图书而不去购买印刷型图书的读者比例会大大增加,这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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