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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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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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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制度(doc 8页)内容简介
广州市花都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隶属于本区的公办或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性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和女性满18周岁未满55周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性满60周岁以上、女性满55周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三)未能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镇集体户口(自筹粮)人员(年龄段的划分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统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的人员,暂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区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区发改、教育、财政、地税、公安、民政、卫生、食品药监、信息、物价、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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