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行业分类 >> 金融保险 >> 资料信息

对我国商业银行罚款权问题的研究(doc 17页)

所属分类:
金融保险
文件大小:
228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
对我国商业银行罚款权问题的研究(doc 17页)内容简介
对我国商业银行罚款权问题的研究内容提要:
对于商业银行有无罚款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里我们就此问题作了探讨以为引玉之砖《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预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那么商业银行有罚款权吗一、罚款的法律含义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执法行为要保证其自身的合法性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处罚的机关要合法根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的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该是依法成立的并且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决定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没有行处政处罚权的不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原本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主管行政机关的授权下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所以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不仅它本身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而且又因为它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也不能将行政处罚权授予商业银行行使第二处罚的机关必须具有处罚权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应由其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如内部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行政机关相对方进行处罚)而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也并非能对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中国人民银行无权对违章驾驶行为进行处罚)对于那些被委托授权了的、可以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而言也是如此他们同样要在主管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超出了行政机关的委托范围行使处罚权的应当认定其处罚决定无效第三行政机关相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即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行政相对人必须因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法规所保护的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也只能对确实触犯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之内任何一个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事业单位)都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创设和运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第五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合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依次为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和听证、裁决等四个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