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doc 7页)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doc 7页)内容简介
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内容提要: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6号第3条
牌照局须就一年内执行职能的情况,向行政长官提交周年报告。
(1999年第36号第3条)
第448A章 第20A条经营许可证
(1)民航处处长可向经营人批给经营许可证,而在根据本款执行其职能时,须顾及任何有关的航空服务安排。
(2)经营许可证须载有民航处处长认为需要或适宜的条件,包括其认为为实施任何航空服务安排而需要或适宜的条件。
(3)除第(4)及(5)款另有规定外,经营许可证在其内所指明的期间内有效,由该许可证明订生效当日起计。
(4)民航处处长如认为适合,可暂时撤销任何经营许可证,以待对有关个案进行研讯或作出考虑。
(5)在下述情况下,民航处处长可随时藉给予经营人的通知,撤销、暂时撤销或更改经营许可证或以新经营许可证取代先前的经营许可证─
(a)此举是为实施航空服务安排中的任何更改而需要或适宜的;或
(b)在进行适当研讯后,有令他信纳的充分理由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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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6号第3条
牌照局须就一年内执行职能的情况,向行政长官提交周年报告。
(1999年第36号第3条)
第448A章 第20A条经营许可证
(1)民航处处长可向经营人批给经营许可证,而在根据本款执行其职能时,须顾及任何有关的航空服务安排。
(2)经营许可证须载有民航处处长认为需要或适宜的条件,包括其认为为实施任何航空服务安排而需要或适宜的条件。
(3)除第(4)及(5)款另有规定外,经营许可证在其内所指明的期间内有效,由该许可证明订生效当日起计。
(4)民航处处长如认为适合,可暂时撤销任何经营许可证,以待对有关个案进行研讯或作出考虑。
(5)在下述情况下,民航处处长可随时藉给予经营人的通知,撤销、暂时撤销或更改经营许可证或以新经营许可证取代先前的经营许可证─
(a)此举是为实施航空服务安排中的任何更改而需要或适宜的;或
(b)在进行适当研讯后,有令他信纳的充分理由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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