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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条款概述(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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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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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条款概述(doc 16页)内容简介
平安住院安心团体健康保险条款概述内容提要: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天数为三天,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保险年度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施行手术者,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表3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五千元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致住院或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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