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行业分类 >> 金融保险 >> 资料信息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问答(doc 12页)

所属分类:
金融保险
文件大小:
229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问答(doc 12页)内容简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问答内容提要:
一、《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何重大意义?
答: 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 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 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 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一 步。
三 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 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条件有哪些?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 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 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 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 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