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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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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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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61页)内容简介

论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
1、总则
2、工作机构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许可程序
5、审查要求
6、证书和标志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监督检查
9、收费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论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容提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起草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2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限制新建项目: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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