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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论述(doc 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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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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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论述(doc 43页)内容简介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论述目录:
1、总则
2、工作机构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许可程序
5、审查要求
6、证书和标志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监督检查
9、收费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附则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论述内容提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磷肥,“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产品规格(按表1填写),如“优等品”或“一等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Ⅰ”或“合格品Ⅱ”;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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