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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票据法系和商业银行票据风险的防范(ppt 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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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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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票据法,商业银行,银行票据,票据风险
我国的票据法系和商业银行票据风险的防范(ppt 75页)内容简介

我国的票据法系和商业银行票据风险的防范目录:
一、我国的票据法系
二、短期贷款票据化是否趋势
三、我国近年来银行内部票据案犯作案特点分析
四、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
五、票据业务从业人员的要求
六、票据查询方面
七、票据几种犯罪手段
八、票据的救济
九、票据的审查
十、瑕疵票据
十一、商业汇票真伪鉴别方法
十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流程
十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流程

 

我国的票据法系和商业银行票据风险的防范内容提要:
《票据法》的独到之处:
1、按照世界各国的民法或合同法上的债权,一般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如果原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应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          “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无需通知债务人,让与人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把票据按照合规的背书交给受让人,债权的转移逐告成立。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票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得以不知转让事宜为由,拒绝受让人提出的清偿债务的要求,债务人也不得坚持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
2、为了保障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受让人的权益,各国票据法还规定:“票据上的权利一经转让,已支付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受让人的权利优于让与人的权利,无论是该票据的出票人或让与人的任何前手因以对抗让与人的抗辩事由。一般都不能因以对抗善意的受让人,这一点与民法或合同法上债权转让也有着重大的差别。”
3、普通民事法律都规定债权转让的原则是:让与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权利,而不能转让自己本来没有享有的权利;如果让与人把不属于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不能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债务人便能够用对抗原债权人(让与人)的事由,对抗新的债权人(受让人)。而票据法的规定明显与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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