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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与起重装置(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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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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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与起重装置(doc 8页)内容简介
起重机械与起重装置内容提要:
第18C条证明书及报告的备存及展示
(1)起重机械或任何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的拥有人,须将就本规例规定的任何测试、检验或检查而发出的证明书及报告备存于安全地方,并不得将该证明书或报告弃置,直至在拥有人收到下次测试、检验或检查的证明书或报告(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日起计2年后,或直至在其起重机械或任何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被弃置之日起计2年后。 (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
(2)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有一份有关的最近期的证明书或报告的副本,于驾驶舱内或于该证明书或报告所涉及的设备上的其他显眼地方,或于附近的显眼地方展示。
(3)不论有关的起重机械、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是否仍然在使用中,第(1)款均适用。
(4)起重机械或任何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的拥有人,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内,交出职业安全主任要求查阅的第(1)款规定拥有人必须备存的一切证明书或报告,以供职业安全主任查阅。 (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2号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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