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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矿物与开采法案解析(doc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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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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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矿物与开采法案解析(doc 42页)内容简介

尼日利亚矿物与开采法案解析目录:
第一章、矿产,勘探,采矿和采石
第一部分、矿产的所有权及控制权
第二部分、法案的管理
第三部分、开采激励措施
第四部分、矿产资源的探测
第五部分、采矿
第六部分、采石
第七部分、道路
第二章、小型采矿
第三章、占有和购买矿产资源
第四章、环境考量和当地社区利益
第五章、违法和惩罚
……

 

尼日利亚矿物与开采法案解析内容提要:
矿产的所有权及控制权:
1,尼日利亚的所有矿产资源,地上或地下,大陆架和所有河流,水道,水域及专属经济区由尼日利亚人民授予联邦政府所有和控制。
自本法生效起,所有其上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土地,归政府所有。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政府让度给依本法获得相应权利的人。
2,除本法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勘探,开采矿产,亦不得为开矿改变或截留水体。
如涉及放射性元素的开采,本法规定可能根据健康及公共秩序的考量基础相应修正。
3,下述情况中,矿物勘探、开采权不得依本法授予:除总统事先同意,划拨军事用途的用地;根据油管法授予油管使用区域50米内;城市、村庄、市场、葬地、公墓、祭祀或宗教、考古地点;划拨给铁路用地或现有铁路用地、政府、公共建筑、水库、大坝、公共道路50米内;在博物馆及纪念碑法案,国家公园维护法案管辖下的地区;该地区的矿产权利已经由矿权地籍办公室授予他人,此授权仍然有效。
4,部长职责(略)
5,法案生效后六个月内成立矿权地籍办公室,负责矿产权的管理及产权登记。
矿权地籍办公室是一个有公章的永久性法人,可以以其法人名义发起或参与诉讼,可以接受、占有及处置动产及不动产,有一个总的负责人。为了满足本法赋予它的职责,矿权地籍办公室将是被指定管理矿产权的唯一机构。法案赋予该办公室的其它功能还包括:受理矿产权申请,批准、签发、中断及在部长的书面同意下:撤销矿产权;接收和处置关于转让,更新、调整、让渡矿产权及矿产权范围的扩展;按编年顺序保存所有申请;以及其它为实现本法赋予该办公室的职能而进行的活动。
6,中央矿权地籍办公室将建在首都阿布贾,它对全国范围有最高的排他性的职权及管辖权。根据管理便利的需要,矿权地籍办公室将建立一定数量的地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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