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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介绍(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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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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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介绍(doc 7页)内容简介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介绍内容提要: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
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6、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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