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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制度(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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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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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制度(doc 10页)内容简介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内容提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及时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电力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林业、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制度,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防范技术,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和检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修和检修。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对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攀登或跨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保护装置、杆塔及相关辅助设施
(二)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或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构)筑物,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垃圾、矿渣、建筑废渣或者含有酸、碱、盐等化学废腐蚀物质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电力线路及杆塔及辅助设施上悬挂广告、标语、晒衣绳和其他物体;
(四)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或进行其他挖掘作业,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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