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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措施(doc 7页)

所属分类:
能源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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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措施(doc 7页)内容简介

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措施目录:
一、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措施内容提要:
(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用地服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对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二)加大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企业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产业性质、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经批准,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合理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
    企业需要改变所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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