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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制度(doc 8页)

所属分类: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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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制度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制度(doc 8页)内容简介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
业主大会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定期业主大会会议;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经济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事项:
(一)预售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滚利用方、场地和其他财务。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欠款第(三)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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