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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doc 35页)

所属分类: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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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住宅,物业,管理主体
新建住宅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doc 35页)内容简介

新建住宅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区划
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新建住宅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内容提要: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主体与范围: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业主大会未设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
建筑物总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区划,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投标方式。
前期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选聘的主体、范围与核准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物业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应当报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报经当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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