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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所属分类:
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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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内容简介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内容提要: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

编制要求:
(一)因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编制或调整导致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区县规划部门等随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规范,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图则)。
(二)因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因规划实施条件变化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或深化的,应经市规划局依申请审核同意,由区县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

规划审批: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对申请报告的批复,对上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组织审核和审批。
1、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会审予以审批。根据需要,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规划部门可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以及听取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2、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市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和专业部门审议,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议意见,并结合公众参与报告书等予以审批。
3、对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应符合本规定并应按“特别论证制度”予以审批。
4、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局部调整,除涉及公众利益外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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