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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所属分类:
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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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内容简介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六章、市政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第七章、居住区设计技术要求
第八章、绿化指标
第九章、附则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内容提要:
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本规定控制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多层及高层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2000平方米。
(三)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其建筑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划定的旧城保护区内(5.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但对经市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按原房屋产权面积核批重建(社会公益性设施项目除外)。
(二)在划定的规划严格控制区内(33.5平方公里,见附录),建设用地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时,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6.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三)在旧城保护区和规划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高度小于9.6米(指檐口以下高度)。但在道路宽度40米上(含4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红线以外各50米范围内,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总高度小于7米(指檐口以下高度)。
(四)原有建筑基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不大于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公共通道;处理好供水、供气、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则上按原建筑基底面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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