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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与规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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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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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道,制度,国际公约,规约
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与规约(doc 9页)内容简介

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与规约内容提要:
分隔或流经不同国家的天然通海可航水道中各个天然通海可航部分,以及与分隔或流经不同国家的天然可航水道相连的其他天然通海可航水道的任何部分。
兹认为:
(a)“通海可航”一词不排除从一船到另一船的转运;
(b)任何天然水道或其中一部分,如现用于普通商业性航行,或根据其自然条件而可作此用,则称为“天然可航”;“普通商业性航行”则指考虑到沿岸国的经济条件,商业性的并正常可行的航行;
(c)支流应被认为是单独的水道;
(d)为了补救包括在上述定义中的水道的缺陷而开凿的分支运河附属于该水道;
(e)国际性可航水道,包括国际性可航水道支流所分隔或流经的不同国家,被称为“沿岸国”。
……

沿岸国有权保留其本国船舶在处于其主权或权力之下的港口登船或装船,并在处于其主权或权力之下的另一港口离船或卸船的旅客或货物运输。未保留上述本国船舶运输权利的国家,可以拒绝就此种运输给予保留该权利的同一水道的其他沿岸国以平等待遇的利益。
……

位于国际性可航水道的港口设施,以及这些港口的助航设施,在合理和与航行自由充分相适应的范围内,不得拒绝公众使用。
在对通过上述港口的进出口货物征收海关或其他类似关税、地方税或消费税、或杂费时,不得因已完成运输或将完成运输的船舶的挂旗不同区别对待,不论船舶所挂的是本国旗,还是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旗帜。
如经证明,某一船舶的所有人故意歧视处于主权或权力之下的港口所属国的国民,包括其控制的公司,则该国可取消该船舶享受前款规定的利益。
如果没有特殊发问证明在经济上有必要作出例外,则国家对港口货物所征关税的税率不得高于边境其他关卡对相同种类、来源和目的地的货物所征的关税。缔约国提供给通过其他陆地或水路,或者在其他港口的货物进出口的便利条件,应同样提供给在相同条件下通过上述可航水域或港口的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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