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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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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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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划管理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doc 21页)内容简介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

居住用地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居住区规范要求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居住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大于等于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计入临街商业长度。 
……

新建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对等退让原则做模拟日照分析确定。在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对小于国家规定日照时间建设单位应取得受影响住宅产权人的同意。相邻现有建筑原有日照不足但没并进一步减少的,不受此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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