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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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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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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doc 44页)内容简介

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目录:
第1章   通则
第2章  开工前的检查
第3章  钢质渔业船舶船体结构的检验
第4章  载重线检验
第5章  船体舾装设备的检验
第6章  轮机装置的检验
第7章  电气设备的检验
第8章  轮机自动化系统的检验
第9章船舶消防的检验
第10章救生设备的检验
第11章航行、信号设备的检验
第12章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第13章船舶稳性的检验
第14章  系泊、航行试验
第15章  防污设备的检验
第16章  货物冷藏装置的检验
第17章  渔捞起重设备的检验
第18章  船员舱室设备的检验
第19章  船舶吨位丈量
第20章  船舶完工文件的提交、船舶证书的签发及交船
第21章  玻璃钢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特别规定
第22章  木质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的特别规定


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内容提要:
原材料及铸锻件的检验:
3.1.1  查阅所有用于船舶重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与铸锻件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凡不具有验船部门检验标志的材料和部件,未经验船部门同意,不得装船使用。
3.1.2  船用材料和部件在造船厂的加工或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并证实其不符合要求,即使该材料持有合格证书,也应做为不合格处理。
3.1.3  对代用材料的原则要求:
a)同一强度等级中的较高级的钢可以代替较低级的钢,反之则不允许。
b)以较高强度等级的钢代替较低强度等级的钢时:个别构件的代用,尺寸不变;大量代用时,若减少尺寸,应进行强度换算。
c)型材的代用,应遵循等强度的原则。
d)代用材料的使用,必须事先征得设计部门及验船部门同意。船厂应将船体结构代用的部位、代用材料的强度等级、钢质、品种、规格等做详细记录,并在完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文件上标注明确,以备查证和维修之用。
3.1.4  对焊接材料的保管及领用要求:
a)焊接材料的储存、焊前处理按有关标准或焊接材料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b)对变质焊条的处理方法:
1)存放多年的焊条应进行工艺性能试验。试验前,低氢型焊条应在300~400 ℃温度下烘焙1~2 h。酸性焊条在150 ℃左右温度下烘焙1~2 h;试验时,若药皮没有成块脱落,低氢型焊条没有出现气孔,焊接接头的力学性一般是可以保证的;
2)焊条芯有轻微锈迹,基本上不会影响力学性能,但低氢型焊条,不宜用于重要结构的焊接;
3)低氢型焊条锈迹严重或药皮有脱落现象,可酌情降低使用或用于一般构件焊接;
4)严重变质的焊条,不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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