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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条例(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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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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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管理,管理条例
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条例(doc 7页)内容简介
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第三条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逐套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逐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广西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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