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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doc 17页)

所属分类:
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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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doc 17页)内容简介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内容提要: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1)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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