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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doc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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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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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doc 26页)内容简介

   第2.1.1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²。
   第2.2.3条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²。
   第2.2.4条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²。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在5~20hm²之间。
   第2.2.5条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²。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²。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²。
   第2.2.6条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²。
   第2.2.9条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²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²。
   第2.2.10条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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