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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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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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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17页)内容简介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搓槎。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理、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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