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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doc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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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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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doc 22)内容简介
4 抗震防灾建筑
4.0.1 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抗震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4.0.2 抗震防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 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乡镇主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4 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4.0.5 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级以上抗震防灾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 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除1款规定者,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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