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建设局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工作规程(doc 17页)
宝安区建设局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工作规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诉范围
第三章 质量保修期限
第四章 投诉受理
第五章 投诉处理及时限
第六章 处理结果反馈和资料归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宝安区建设局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工作规程内容提要: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向区建设局反映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敦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工程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或者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的;
……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规程规定投诉范围的投诉;
(二)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做出妥善处理;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四)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对同一问题作出过两次正式答复的投诉;
(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