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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操案例三十七篇(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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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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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操案例三十七篇(doc 35页)内容简介

物业管理实操案例三十七篇目录:
一、日常篇
二、装修篇
三、违规篇
四、突发事件篇
五、保安、公共秩序篇
六、物业产权纠纷

 

物业管理实操案例三十七篇内容提要:
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
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这种预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有按年、按季,也有按月收取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长时间预收各项物业费用就不合理了,对此,北京市小区办《关于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中专门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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