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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70页)

所属分类:
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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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70页)内容简介

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义乌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提要:
城市空域保护: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二)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三)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
地下空间利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
(二)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公共通道、人防设施、放置设备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作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该部分建筑按0.6系数标准折算容积率;
(三)核心商务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块、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地块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四)单个地块的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地面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多个地块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离界要求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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