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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管理知识开发概述(doc 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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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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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管理知识开发概述(doc 67页)内容简介

房地产项目管理知识开发概述目录:
第一章  房地产业开发概述
第二章  房地产项目开发程序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策划分析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第五章  房地产经销

 

 

房地产项目管理知识开发概述内容提要:
一、房地产商品销售的主要方式
现阶段房地产商品的销售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直接销售”和“经纪人销售”。而通过经纪人是发达的房地产市场条件下主要的房地产销售形式。
(一)直接销售
在我国市场上出售的在现阶段大多是新房,因此多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直接销售。
(二)由经纪人销售
经纪人(即中介人)对其所经营的房地产商品没有所有权,而是代理商的一种。房地产经纪实际上就是房地产中介代理商为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行为。房地产经纪人有两种形式,一是充当买卖双方的介绍人,二是作为交易当事人(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人,不仅介绍双方联系,而且为其安排贷款,分析财务状况,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房地产卖主与房地产经纪人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必须用书面合同确定下来。房地产销售经纪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姓名、房地产情况说明、经纪人的权利范围、经纪人应提供的服务、销售费用、经纪人报酬及支付方式、卖主开价、其他重要销售条件、合同期限、协议种类等。
经纪人的报酬是佣金,佣金通常是事先商定的房地产最终销售价格的一个百分数。在出租经纪情况下,佣金按租金的百分比支付。佣金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由房地产卖出支付的,但有时买主急于寻购某种短缺的房地产,则将在与经纪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佣金由买主支付。房地产经纪人的佣金数量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影响,首先是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公布一个供参考的佣金率表;其二,在房地产经纪业市场上,不同时期因供求关系,也会形成一个佣金率水平;其三,不同房地产的销售难度不同,是确立佣金的重要因素;其四,佣金数量还要视经纪人提供的服务数量而定。佣金支付的形式与条件通常在雇佣合同中规定,大多数情况是房地产产权转让后支付佣金。因此,经纪人很可能在许多未成交的交易中虽然花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但得不到佣金。
二、房地产经纪的销售代理协议
根据国内及国外房地产销售代理的情况,房地产销售代理协议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公开报价
即房地产卖主通过恰当形式,公开提出一个售价,通知所有房地产经纪人。任何一位经纪人为其找到顾客,完成交易,均能获得佣金。这里以签订买卖合同在先为原则,即如果经纪人甲先于经纪人乙与顾客洽谈并草签意向书(即临时协议),但经纪人乙先于经纪人甲完成交易、签订买卖合同,则卖主只向乙支付佣金。此外,如果卖主拒绝接受经纪人介绍的买主,但尔后又直接与这位买主洽谈交易,这种行为被视为欺骗。但是,在公开报价情况下卖主有权不通过经纪人,自己出售房地产,而不向经纪人支付佣金。
公开报价的优点在于可以为卖主提供众多的经销机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协议方式既不利于经纪人也不利于卖主。对于经纪人而言,竞争太剧烈,一个经纪人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经销房地产,结果很可能是徒劳的。对于卖主而言,采用公开报价将得不到经纪人任何实质性的经销服务。
(二)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就是卖主授 予经纪人独占的代理房地产出售权利,在这种协议下,如果其他经纪人为卖主完成了交易,卖主同样要向获得独家代理的经纪人支付一份佣金。但如果卖主自己出售了房地产,则不必向独家代理的经纪人支付佣金。独家代理协议一般有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卖主不得单方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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