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行业分类 >> 房地产管理资料 >> 物业管理 >> 资料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知识条例(doc 77页)

所属分类:
物业管理
文件大小:
90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知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知识条例(doc 77页)内容简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知识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术语含义
四、物业管理基本原则
五、物业管理监督管理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职责
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八、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公约
第三节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 物业的承接验收和移交
第四节 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节 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节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第七节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禁止与维护
第一节 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禁止与维护
第二节 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禁止与维护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一节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节 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节 物业管理费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知识条例内容提要: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站互相协作,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区维稳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