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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房屋使用物业管理维修公约(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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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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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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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房屋使用物业管理维修公约(doc 35页)内容简介

大厦房屋使用物业管理维修公约目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产权人权利及义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公共守则
第七章  ...............

 


大厦房屋使用物业管理维修公约内容提要:
一、产权人的权利
1、独自拥有其名下的单元及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2、有权将其所属单元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而无须其他产权人的同意。
3、有权享有大厦结构对其单元或车位的支持且不论此等结构是在公共地方或其他产权人之单元内。
4、可与其他产权人按本公约规定共同使用大厦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以及大厦所有的保安、卫生等设施,以便适当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业。
5、在不影响大厦建筑结构及外貌下,对其名下单元进行装修养护。
6、  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7、各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8、各产权人可根据本公约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物业管企业就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及建议,监察物业管企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9、监督物业管的收费,要求管委会和物业公司按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0、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二、产权人需履行的义务:
1、该大厦每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由有关购买者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所有权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应取得购买者所签署经公证的承诺书并交于物业管理企业,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前产权人在物业管理企业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仍负责有责任,前产权人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前产权人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前产权人或受让人追讨。
2、各产权人应按期付清因其拥有所有权的单元而产生的现有及将来之各种费用、税收,其中包括维修大厦之主要结构,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的摊派费用和支出。
3、各产权人需执行产权人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遵守物业管理制订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4、各产权人应如期将其单元应缴之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如代收代缴,特约服务等)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5、在未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前,各产权人不得变更或改动其单元的结构,亦不得对公共地方服务设备或其保养做出或造成任何改动、损害、破坏或干扰。
6、各产权人应保持其单元经常在良好的维修状态以配合及维持该大厦为一商尚大厦。
7、各产权人不得做出与本公约相违背,而使其单元或该大厦的建筑物的保险成为无效或令该等保险的保金提高的行为。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违约之产权人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走的额外或增加的保金对其他产权人须负有责任。如因该产权人违约之行为令致该大厦或该大厦其中一部份被损毁,而所投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无法得到赔偿,则违约之产权人应立即将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份的再建或重修费用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产权人。
8、产权人自有产业(单位建筑)及财产(室内设施)应由产权人自己进和保险。
9、各产权人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气或其它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其财产而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产权人须对因此而产和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全部负责。
10、各产权人应对其租客、被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等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产权人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产权人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赔偿。在前述情况下,如损害或损失是由物业管企业负责修复、补偿的,则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非物业管企业负责修复、补偿的,则费用由受害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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