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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金融保险板块发展研究方案(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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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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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金融保险板块发展研究方案(doc 7页)内容简介

五矿金融保险板块发展研究方案内容提要:
     金融业自身的增长性(行业增长率和行业回报率)将加速集团实力的快速增长随着国家对金融保险产业的不断规范和改革,金融市场得到逐步有序的开放,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特别是对于机构投资者,由于他们有着相对理性的投资行为和大的投资规模,一直以来都得到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重视。证监会更将“大力发展或超常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改善我国证券市场基本架构的一项重大举措。具体表现为:
     开放式基金将投入实质性运作;保险基金在扩大间接入市资金比例的基础上,最终将取得直接入市资格,而成为资本市场中越来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将在年内如期进入证券市场,而成为资本市场中的超级机构投资者;中外合作证券投资基金的试点工作也将展开。
可以说,机构投资者将是金融市场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之一,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会和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样的环境下,能否把握住这种机会,将取决于投资机构是否能够顺应国家对金融产业的调整,在机构内部建立相应的统一协调的金融管理机制以进行更加科学、理性的投资。对五矿而言,其现有金融板块跨越多个金融领域并且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具有一定优势。能够进行适当的管理调整,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将是其金融板块发展的关键因素。
      过去,由于金融业的无序和混乱,国家曾一度对其做出各种严厉的限制。但近年来,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出台让人们看到经过整顿和调整的金融市场正在被逐步开放。纵观这些法令,它们为五矿的金融管理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政策保障。
      以保险业为例,1995年我国颁发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形式;到了1998年10月,人行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不过仅可从事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7月,为进一步拓宽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保险公司在国务院批复的额度内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并可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进行交易,但购买的企业债券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十;1999年8月12日,为给国内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通知指出,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可与其他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交易券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债券,交易期限最长为一年。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其他具体操做事宜将依照人民银行有关债券回购暂行办法执行;1999年10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但是,入市比率由中国保监会核定。目前平安保险、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已分别成为17只、16只、11只基金的前十大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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