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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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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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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doc 8页)内容简介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内容提要:
8.1     本保险责任自货物因运输而从本保单所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运时开始,在正常运输过程中连续有效,终止于:
8.1.1   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8.1.2.1 正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或
8.1.2.2 分配或分派;或者
8.1.3   在最终卸货港,被保险货物自全部卸离海船时起满60天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果在最终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终止于货物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8.3    在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饶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9.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8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制约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满60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或者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8条的规定而终止。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作用的结果,承保保险标的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
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4、5、6和7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并且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错、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而引起的费用。
14.1    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4.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于下述条款: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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