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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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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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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发展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doc 36页)内容简介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内容提要: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79年开始发展,目前其类型有四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到1996年底,信托投资公司244家,所有者权益428亿元,总资产6143亿元;证券公司94家,所有者权益174亿元,总资产1590亿元;财务公司67家,所有者权益70.4亿元,总资产1321亿元;金融租赁公司16家,总资产168亿元。以上机构从业人员约15万人。18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但其地位众说纷纭,其发展过程也是历经坎坷,大起大落。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部分,经历数次治理整顿,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定位至今没有明确。
    在中国的金融改革进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作用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课题。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很不相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就是其中主要方面。本论文将对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制度框架、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作一些分析,特别是要联系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来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本文的结构是:第二节论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体情况,特别是这些金融机构在整个中国金融业的地位和法律框架,在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作用;第三、第四和第五和分别论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情况,并提出这些机构制度缺陷和改革方向。 

二、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改革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包括四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种分类的原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活期存款( demand deposit),特别是不能吸收个人储蓄存款( individual saving deposit),因为这两种业务是最典型的商业银行业务。根据1995年7月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所以,中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即一个法人机构不能同时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证券业务( 信托业务)。但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两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分业经营的原则却不十分明显:所有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经营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而证券公司却不能经营信托业务,特别是不能经营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租赁业务,但证券公司可以吸收股票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保证金。
实际上,中国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上没有使用“存款”和“非存款”的标准。如果按照IMF《 国际金融统计指南》(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 Guideline)定义,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属于“ 吸收存款机构”( taken deposits institutions),这在下面分析各类机构时更为明显。唯一的区别是,除财务公司外,其他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没有结算业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又可以从事证券承销、经纪业务和股权投资,几乎类同于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 universal bank)。这里说明,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初始,就没有按照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分类和金融业务规范,就已经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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