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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回访保修管理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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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制度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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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回访保修管理制度(doc 8页)内容简介

工程回访保修管理制度目录:
1.目的
2.组织
3.职责
4.管理内容
5.保修范围
6.保修费用
7.附则


工程回访保修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4 管理内容
 4.1 保修范围
 4.1.1 按照业主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第80号令,一般包括:
 (1)屋面漏水;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3)室内地平空鼓、开裂,起沙、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
 (5)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反水倒坡积水;
 (7)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电器坠落;
 (10)室内上下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11)钢、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4.1.2 下列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1.3 一般保修期: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而后 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4.1.4 回访保修时限:
 竣工工程一年内每半年应回访一次,第二年每年回访一次,第三年年底回访一次,每次回访要有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保修。
 4.2 保修费用
 4.2.1 保修费用的计取:区域公司财务科建立竣工工程保修费用应收应付款明细帐目对保修费用分单位工程进行结算,项目部将其预留保修金及时交财务科,由保修中心专款专用。保修金的数额按工程总造价预定为2000万元以上的优质工程4‰,合格工程5‰,2000万元以下的优质工程5‰,合格工程6‰。但一个单位工程最低不得少于50000元(不包含业主合同保修金)。
 4.2.2 保修费用的使用:竣工工程在保修时限内的需要保修时,由保修中心根据保修的项目范围、工程量和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编制保修费用预算,报合约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4.2.3保修费用的结算由保修中心按工程保修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等有效票据办理单位工程保修结算书,报工程、合约部门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分单位工程核销,列入原项目部工程成本,待保修期满后,扣除实际发生费用,余款退回原项目部。
 4.3 罚则
 4.3.1 项目部仍保留原建制,并在当地继续施工的,其竣工工程可不委托回访保修中心,但必须保证按要求及时上交合格的回访保修记录,并保证用户无任何形式的投诉,否则,每出现一次投诉,对项目经理进行处罚500~1000元。
 4.3.2 凡委托回访保修中心进行保修的工程,为确保保修质量,原项目部必须有熟悉施工情况的管理人员进行指导维修,回访保修中心保修后,用户对保修部位不满意每发生一次投诉,由领导小组对回访保修中心处罚500~1000元。
 4.3.3 工程在保修期内,用户对质量问题投诉到回访保修中心,中心应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好记录(一般应在24小时内),未及时回访和保修的或保修质量不好造成用户投诉到公司总部的,公司总部将对区域公司(事业部、专业公司)分管领导处罚100~500元。
 4.3.4 各区域公司(事业部、专业公司)的工程回访保修中心,应按照“记录管理记录(J-03)”中的有关要求,对其所回访保修期满工程的回访保修记录(R13-01、R13-02)认真予以归档保存。否则,由于回访保修记录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之责任,将由该区域公司(事业部、专业公司)具体负责回访保修工作的人员承担;与此同时,公司工程部还将视情节轻重,对该区域公司(事业部、专业公司)回访保修中心的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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