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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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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制度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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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验收,办法
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doc 4页)内容简介
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内容提要: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确实履行“按图施工”、“如期交屋”提高施工水准及确保公司信誉,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公司有关工程的查验、验收、交屋事项悉依照本办法办理。
□ 工程查验
第三条 各种工程的查验分为配筋查验、重点查验及抽查等三类。
(一)配筋查验
第四条 各种工程的配筋查验工地人员应于灌注混凝土前两天填表向建筑主管机关报备,并接受监造建筑师的查验(或由设计科派员查验)。其工程用途若属供公众使用者并应按建筑主管机关派员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依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第五条 自领取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之日起,应于三个月内开工,并应于开工前会同承造人及监造人将开工日期连同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证书字号申请该主管建筑机关(工务局或建设局)备查,因故不能于前项期限内开工时,应叙明原因、申请展期。但展期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执照作废。(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六条 呈报查验时,应注意该执照是否已逾开工或竣工期限,如已逾期应按依规定办妥展期后再行呈报。(依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展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执照作废。)
第七条 工程进行至下列必须查验部分时,应先由工地主任填写勘验申报单,经主任技师签章证明确实依照核准图纸施工后送设计科,由设计科通知监造人前往查验。(该申报单由设计科核办)经查验无讹方得继续施工,若查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依指示修正,再报请复验,未经核准擅自继续施工者除依人事管理规则及人事管理加强办法的规定处分外,若因查验不合格必须拆除重建或予补建,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时工地人员应负赔偿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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