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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 22页)

所属分类:
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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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 22页)内容简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录:
第一篇、建筑设计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三篇、建筑设备
第四篇、勘查和地基基础
第五篇、结构设计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
第八篇、施工质量
第九篇、施工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提要: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 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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